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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人李培華君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之公告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335地號·8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陳秋菊,持分1/16。


  2、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336地號,1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陳秋菊,持分1/16。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李培華(1/5)。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具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