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什麼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1.民事事件:原則上,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調解;但下列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1)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2)離婚的調解 (3)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4)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認證 (5)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2.刑事告訴乃論事件:例如:聲請調解涉嫌傷害、(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 調解委員會依法應予受理。
三、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調解有管轄區域的劃分)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四、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
1.歡迎使用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之聲請調解書(筆錄),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至本所網站下載後自行填寫。 2.「收件日期」欄及「收件編號」欄:此二欄係留予調解委員會填載之用,調解聲請人無須填寫。 3.「稱謂」欄(當事人基本資料欄) (1)稱謂欄分為「聲請人」欄及「對造人」欄,請依式分別載明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地址、電話。 如不知對造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者,得免予記載。 (2)如聲請人或對造人係未成年人,應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列為共同聲請人。 (3)如聲請人或對造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時,應將公司或法人全名與法定代理人姓名一併記載;依法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將管理委員會全名及 主任委員姓名一併記載。 4.「事由」欄:請填寫聲請調解之訴求主題。如無法確定,可請調解委員會提供諮詢或代為填寫。 5.「事件概要」欄:請先填寫事件之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再記載所生糾紛或爭議,最後表明擬願接受之調解條件。 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宜具體寫明人、事、時、地、物等內容,建議以「時間」為主軸,將此期間內所發生之人、事、地、物貫穿於其上。「願意接受之調 解條件」部分,由聲請人自行決定是否填寫。 6.「本件現正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案號如:…」欄: 聲請調解前,如當事人業已提出告訴、告發或起訴,並有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現正審理或偵查之案號,請於本欄填上該法院或檢察署之機關全銜及案號。 案號通常會載於所收到的開庭通知或傳票上。無則免填。 7.「證物名稱及件數」欄 如有相關資料擬提供調解委員會作為佐證或參考用,請於本欄填上資料名稱及件數。 正本資料自行保留,請提供「影本」資料作為附件並裝訂於聲請調解書(筆錄)後,一併送交調解委員會即可。 8.「聲請調查證據」欄:無則免填。 9.「此致 ○○調解會」欄、「日期」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 請填寫縣、市名及鄉、鎮、市(區)名,並載明日期,由聲請調解之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公司行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俗稱公司大、小章)亦用印於 此欄位。 10.「筆錄人簽名蓋章」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 本人親自提出聲請時,無須於本欄簽名蓋章;若委請他人代為聲請調解及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時,該他人即為本欄所稱之筆錄人,應於「筆錄人」欄 上簽名或蓋章,調解聲請人亦應於本欄再次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填寫內容無誤。
五、送件與收件: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