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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

臺北市政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還土地,公告周知。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原登記名義人、囑託登記 完畢日期、第二次標售底價金額:詳見案附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7 日止共3個月。


三、得申請發還土地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四、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發還。


五、申請發還之土地,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或全體繼承人所有。


六、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