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我有法律問題要問,請問法律諮詢的服務時間及方式為何? |
答 | 本所週一至週五早上9時30分至11時30分,及週一、三、四下午2時至4時,在本所10樓法律諮詢櫃臺,有專業律師輪值為您提供諮詢服務;服務方式採會面諮詢,請攜帶相關資料親至本所10樓洽詢。 為節省等候時間,可先行預約諮詢時間,電話:2306-4468分機170。 |
二 | 、我有糾紛要請調解委員會幫忙協調,請問哪些事情可以在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答 | 1、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聲請調解;婚絪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離婚、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強制履行婚約、設賭場)、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關於租佃爭議事件、關於畸零地糾紛……等等、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始得聲請調解,例如:過失傷害、侵入住宅……等等;而常見的詐欺、恐嚇、毀壞建築物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是無法聲請調解的。 |
三 | 、聲請調解應向哪一區(鄉、鎮、市)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
答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原則係向他造(即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例如:甲(住所地:萬華區)與乙(住所地:土城市)於板橋市發生毆打事件,造成甲受傷,此時甲須向土城市(乙的住所地)或板橋市(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乙欲聲請調解則須向萬華區(甲的住所地)或板橋市(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
四 | 、如何聲請調解? |
答 | 聲請調解之方式:填寫調解聲請書,檢附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事故分析表……),若有委託者,則另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