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防治宗教場域發生性平事件,請貴宗教團體確實依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查核表、性騷擾防治 措施自主檢查表等執行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查核機制。
2.為防治於宗教場域發生性平事件,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於101年6月20日北市民宗字第10131803300號函(諒達)請貴宗教團體(含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必須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完成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或訂定防治措施,並於103年7月29日北市民宗字10332226700號函(諒達)請貴宗教團體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申訴管道暨防治措施之情形。鑑於宗教性平事件時有所聞,爰請貴宗教團體確實依所訂性騷擾防治查核表、性騷擾防治措施自主檢查表等執行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查核機制,以落實性平防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