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禮堂之使用用途,以舉辦表演、展覽、各項室內運動等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為限,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
- 為配合節能政策,提高使用效益,外租(借)限於使用人數150人以上。
- 禮堂可提供折疊桌椅(桌40張,椅250張)、基本照明與簡易音響設備。
- 最晚繳費期限為預定使用日15日前,逾期未繳視同放棄該次申請。
- 使用場地必須辦理申借並繳納使用費;如需提前搬入物品、場地佈置或進行彩排,請務必寬估時間並辦理申借事宜,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比例計算,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 為維護環境整潔,除茶水外,請勿於禮堂內部提供餐點或飲料。
- 本場地自105年8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經告知後仍違反規定,且經勸導仍拒不配合者,將拒絕租借場地予該主辦單位至少3個月。
- 辦理申借時,請準備(1)使用申請表、(2)使用切結書、(3)活動計畫書或活動程序表等文件,向本所申請。
- 辦理禮堂保證金退還申請須準備(1)退保證金申請書、(2)禮堂保證金繳款收據、(3)指定退款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與申請人名稱相同),向本所申請退費。
- 其他規定事項詳「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