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範圍} 聲請調解範圍-1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聲請解;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離婚、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強制旅行婚約、設賭場)、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關於租佃爭議事件、關於畸零地糾紛……等等、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聲請調解範圍-2 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始得聲請調解,例如:過失傷害、侵入民宅……等等;而常見的詐欺、恐嚇、毀壞建築物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是無法聲請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 原則係向他造(即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例如:甲(住所地:萬華區)與乙(住所地:土城市)於板橋市發生毆打事件,造成甲受傷,此時甲須向土城市(乙的住所地)或板橋市(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乙欲聲請調解則須向萬華區(甲的住所地)或板橋市(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之方式} 調解之方式(1) 聲請調解之方式:填寫調解聲請書,檢附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事故分析表……),若有委託者,則另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備註:聲請書及委託書得由「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 調解之方式(2) 調解不成立時,民事調解事件須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調解成立之效果}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不成立的效果} 調解不成立時,民事調解事件須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