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朋友,你知道於國民年金開辦時,政府為減輕被保險人的經濟壓力,特別對家庭總收入較低者,有提供『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險費補助,其相關資訊如下:
壹、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補助資格者,應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符合加保資格者,由勞保局主動納保並寄發繳費單〕,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且無下列情事: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二、審核標準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險費補助標準可以分為二類: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由政府補助70%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只須自付30%保險費。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由政府補助55%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只須自付45%保險費。
※臺北市本年度審核標準:臺北市本年度審核標準
三、全家人口及收入計算方式〔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不論是否同戶籍均列〕
(一)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3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含工作收入、資產收入、定期給付之退休金及其它社會局認定之收入,另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貳、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可至區公所現場領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
二、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
三、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除戶(籍)資料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相關證明文件:
(一)外籍人士最新人口(戶籍)資料,須經翻譯及公(驗)證,或有效期限內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檔案: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16歲以上25歲以下國內在學資料,蓋有最近1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或已繳費收據影本。
3.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含工作能力評估〕。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9.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10.其他:特殊事件之切結書、親屬關係證明、離婚證明及離婚協議書、資遺、離職或求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等影本。
參、注意事項
※本資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受理申請月份核定資格。
※如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除繳回溢領之保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經核定符合資格者如戶籍遷出至他縣市,本市依規定註銷資格,請速洽新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提申請。
※經核定符合資格者有義務配合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重新清查,提供清查所需相關資料。
※國民年金保費計算(自付保費額及比率): 國民年金保費計算
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請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辦「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若還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本業務承辦人員。
承辦人聯絡電話:02-23064468 分機275